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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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 廖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