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223號聲請人 張偉霖 相對人 劉定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42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96年3月20日│370,000元│96年4月18日│96年4月18日│293690│├──┼──────┼─────┼──────┼───────┼────┤│002│96年9月17日│640,000元│96年10月16日│96年10月16日│TH835318│├──┼──────┼─────┼──────┼───────┼────┤│003│96年10月1日│550,000元│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TH835281│├──┼──────┼─────┼──────┼───────┼────┤│004│96年10月19日│330,000元│96年11月17日│961年11月17日│TH835294│├──┼──────┼─────┼──────┼───────┼────┤│005│96年11月2日│367,000元│96年12月1日│96年12月1日│TH835428│├──┼──────┼─────┼──────┼───────┼────┤│006│96年11月8日│450,000元│96年12月7日│96年12月7日│TH835438│├──┼──────┼─────┼──────┼───────┼────┤│007│96年11月19日│370,000元│96年12月18日│96年12月18日│TH835448│├──┼──────┼─────┼──────┼───────┼────┤│008│97年1月15日│300,000元│97年2月13日│97年2月13日│CH459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