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391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乙○○」之印文拾陸枚、署押捌枚、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乙○○」之印文共貳枚、及偽造「乙○○」印章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偽簽告訴人乙○○署押,並偽造告訴人 林孟翠 之印章後蓋於委託書,向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文書,進而行使該印鑑證明,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抵押權設定,而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偽簽告訴人乙○○署押,並持偽造告訴人乙○○之印章蓋於上開文件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印鑑證明書、戶籍之管理、地政機關對於所有權書狀核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告訴人,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委由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老闆偽刻印章,係間接正犯。又偽造告訴人乙○○署押、印章,而將印章蓋用於上開文件並偽造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所吸收;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非告訴人本人,告訴人亦未申請辦理印鑑證明,竟冒用告訴人之名義,向戶政機關申請告訴人之印鑑證明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抵押權登記,損及戶政機關對於印鑑證明書、戶籍之管理、地政機關對於所有權書狀核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告訴人乙○○,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悛悔實據,所生危害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文件上,偽簽告訴人乙○○署押、偽造告訴人乙○○之印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而附表二所示文件之印鑑證明,業經被告持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然該印鑑證明上所示告訴人乙○○之印文,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偽造告訴人乙○○之印章1個,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乙○○」印文、署押(枚)│├──┼─────────┼──────────────┤│1│93.7.6申請印鑑證明│偽造「乙○○」印文1枚、署押│││委託書│1枚。│├──┼─────────┼──────────────┤│2│93.7.7土地登記申請│偽造「乙○○」印文4枚、署押2│││書│枚。│├──┼─────────┼──────────────┤│3│93.7.7土地/建築改│偽造「乙○○」印文3枚、署押1│││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枚。│││書││├──┼─────────┼──────────────┤│4│93.11.8申請印鑑證│偽造「乙○○」印文1枚、署押│││明委託書│1枚。│├──┼─────────┼──────────────┤│5│93.11.8土地登記申│偽造「乙○○」印文4枚、署押2│││請書│枚。│├──┼─────────┼──────────────┤│6│93.11.8土地/建築│偽造「乙○○」印文3枚、署押1│││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枚。│││約書││└──┴─────────┴──────────────┘附表二: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乙○○」印文、署押(枚)│├──┼─────────┼──────────────┤│1│93.7.6高雄市左營區│偽造「乙○○」印文1枚。│││戶政事務所「乙○○││││」之印鑑證明││││(戶印證字第0000000││││號)││├──┼─────────┼──────────────┤│2│93.11.8高雄市左營│偽造「乙○○」印文1枚。│││區戶政事務所「 林夢 ││││翠」之印鑑證明││││(戶印證字第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