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邱得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晏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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