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468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6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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