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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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3月2日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628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574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
(五)解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