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公司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84年6月14日起至84年6月27日止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3項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89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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