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交簡字第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交簡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 素行 前科,以及本件過失情節,因疏未注意被害人自對向車道已左轉彎,竟未減速而碰撞,與被害人乙○○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茆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張倩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