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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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月20日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233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4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