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左自奎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否認犯罪,惟有證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證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9年5月3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99年8月11日以99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尚未確定),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484號一案卷證可憑,審酌其既遭判處重刑,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如許被告交保在外,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江春瑩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