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86號上訴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訴人 賴富源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8萬759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5萬8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