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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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主任仲裁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請人華山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杏如 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謝易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文化部間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