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告 周業多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告 李錦全 ( 徐阿龍 之繼承人)
徐國維 (徐阿龍之繼承人) 洪敏娟 (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崇銘 (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靚晏 (徐阿龍之繼承人) 張蕉 (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秋娥 (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石松 (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子婷 (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郁程 (徐阿龍之繼承人) 廖翎君 (徐阿龍之繼承人)被告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淑珍 (徐阿龍之繼承人)被告 孫志鴻 律師即 洪清峰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繼承登記欄中關於收件字號「103蘆資字第045139號」記載,應更正為「104蘆資字第203950號」;附表編號2繼承登記欄中關於收件字號「103蘆資字第045145號」記載,應更正為「104蘆資字第20395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