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41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繳裁
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6,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