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7749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戊○○、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
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