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7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7749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戊○○、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
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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