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蕭珠生 被告 林金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