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陸忠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容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6,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24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