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21號聲請人泰豐免洗餐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泓茂食品場│臺北縣板橋│95年7月31日│42,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市農會溪崑│││││││ 吳天祥 │分部│││││├───┼─────┼─────┼──────┼─────┼─────┼──┤│002│麵堡企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8月31日│1,995元│0000000││││限公司│行板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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