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工勤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丁○○、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前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14,31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8,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7,5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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