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4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2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伍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暨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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