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告祭祀公業 周嘉執 法定代理人 周存善 (即祭祀公業周嘉執之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 律師被告 陳月霞 被告 陳如淵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鵬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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