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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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鑫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鑫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鑫連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