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峻碩 被告 林麗卿
王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辦理閱卷並抄錄頁數,暨就附件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於本院,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於書狀首頁表明已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之意旨。
理由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
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查本件於民國100年9月5日裁定再開言詞辯論,為期訴訟程
序能集中調查及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家事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件:
一、本件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其計算式。
二、支持上一計算式之證據,以備註方式,註明該項證據於本院卷頁出處。
三、有無其他調查證據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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