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刑智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佳訓因犯商標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151號、第281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杜惠錦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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