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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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居間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浩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熏 被告 翁燕枝
謝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萬25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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