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㈡內第二行關於「101年5月22日凌晨1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5月22日凌晨1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㈡內第二行關於「
101年5月22日凌晨1時許」之記載,為「100年5月22日凌晨1時許」之誤載,該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