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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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19號原告 張宴珠
黃俊淵 被告喜兒屋婦嬰用品社即.
王藜卿 陳厚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7日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511元,並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