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55號上訴人 黃炳麟 被上訴人 黃炳勳
黃玉青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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