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21號原告 魏桂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