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犯附表編號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一、三等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