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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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許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約定自93年09月20日起至94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5.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0月04日止累計52,874元未給付,其中25,481元為本金;27,39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5,481元│101年10月5日起至│百分之15.88│無│無││││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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