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對人即債務人TAISUNFOODS&MARKETINGCO.,LIMITED兼法定代理詹舜淇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陸萬伍仟捌佰陸拾叁元貳角,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三○一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陸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三五一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陸萬零壹佰壹拾陸元捌角,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五六七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九七○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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