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簡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佳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所為110年度審訴字第206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於審理後,認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罪嫌,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後檢察官追加起訴同案被告張義祥、張佑新共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罪嫌,因發現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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