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3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徐嘉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志君
鄭心怡
一、債務人曾志君、鄭心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曾志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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