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佑聰選任辯護人陳正旻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佑聰選任辯護人陳正旻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