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7號原告 蕭崇禮 被告泰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盛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2年3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所在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從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