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坤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檢體用罄,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玖玖壹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坤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1年4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檢驗後檢體用罄)及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7年6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9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7年9月10日第00000-0號檢驗報告(見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93號卷第26、28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又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