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碧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後淨重伍點伍壹肆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碧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晚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於同日搜索時扣得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被告前述施用毒品犯行嗣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371號判處罪刑確定,惟因被告另涉販賣毒品案件,致前述甲基安非他命3包未於判決中併予諭知沒收銷燬;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371號刑事簡易判決、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3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各為3.501、1.835、0.178公克;合計5.51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4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8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5至16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又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固有未恰,然經核其聲請事實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並逕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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