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智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柏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