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85號原告悠士國際運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珍 訴訟代理人 魏世諭 被告高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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