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6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挺立雅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智

被告 屈定濤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676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主張均引用兩造所陳書狀。

二、原告請求給付價款,但不能證明裝修工程締約相對人就是被

告。所以原告的請求無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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