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108號

原告 李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葳茂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互助會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互助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二、請陳報原告至民國108年12月止已累計繳滿1,000人次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暨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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