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調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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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554號
聲請人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翎軒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