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戊○○
丁○○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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