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
相 對 人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97年度新勞簡
調字第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核通過,
准予法律扶助為由,提出該分會通知書、審查文件及民事起
訴狀繕本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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