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0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乙○○
            、30
訴訟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8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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