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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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5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愛電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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