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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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沈碧霞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