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9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芳茂采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