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柴健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3月17日下午
5時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